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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4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1 19:3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师市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尔市有江蔬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有江蔬果店经营的生姜(日期:202532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有江蔬果店能提供涉案生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其他部门。

二、阿拉尔市新开岭超市一分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新开岭超市一分店经营的生姜(日期:202532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新开岭超市一分店能提供涉案生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其他部门。

三、阿拉尔市柳胜辉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柳胜辉蔬菜店经营的生姜(日期:202532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柳胜辉蔬菜店能提供涉案生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其他部门。

四、阿拉尔市汇嘉城市商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汇嘉城市商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生姜(日期:2025324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汇嘉城市商超有限责任公司能提供涉案生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新疆汇嘉时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阿拉尔市三胖鲜果店锦绣佳苑店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三胖鲜果店锦绣佳苑店经营的芒果(日期:2025325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三胖鲜果店锦绣佳苑店能提供涉案芒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其他部门。

六、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桑子(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桑子(桑葚)(日期:2025325日),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算)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能提供涉案桑子(桑葚)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阿克苏市海滨水果批发配送中心)所在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阿拉尔市于中强水果批发部经营的桑子(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于中强水果批发部经营的桑子(桑葚)(日期:2025327日),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算)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于中强水果批发部能提供涉案桑子(桑葚)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阿克苏市唐祖明水果批发配送中心)所在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