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2025年度粮食收购企业 备案和粮食经纪人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和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新粮协〔2019〕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粮食经纪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二、备案(登记)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10个工作日前,应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备案(登记),2025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当年收购备案有效期至12月31日,次年收购应重新备案)。
三、备案(登记)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需提交《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详见附件1,纸质版一式两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二)粮食经纪人填报《粮食经纪人登记表》(详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等信息。
备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 婷 15389610048。
四、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等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履行报告义务。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新粮规〔2024〕2号)中“第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地(州、市)收购粮食的,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情况。”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新粮协〔2019〕9号)中“第五条 第(四)款中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自6月10日起到6月30日夏粮收购结束之后,凡是在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粮食经纪人)应当按要求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详见附件3),通过2025年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群(二维码见附件4)报送夏粮收购报表。各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要按照团镇(乡)工作安排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台账,按团镇(乡)工作安排每日报送夏粮收购信息(详见附件5)。
(二)严格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粮粮〔2022〕86号)要求,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在粮食经营台账基础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建立粮食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台账基本格式详见附件6和附件7。
六、监督检查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会同第一师阿拉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核实企业备案信息;检查收购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七、法律责任
收购粮食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以及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监督举报电话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举报电话:17881295288。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
王 婷 15389610048
韩 丹 17881295288
电子邮箱:2631934461@qq.com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29办公室
3.师市2025年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夏粮收购报表.xlsx
5.各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2025年夏粮收 购日报表.xlsx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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