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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6 20:16: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第一师阿拉尔市实际情况第一师交通运输局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师阿拉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

公示时间:2025416日至430

通信地址: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1800号交通大厦

联系电话及传真:0997-6373304

电子邮箱:476200619@qq.com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交通运输局

                                                                                      2025416

第一师阿拉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

发展,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师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细则。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动态调整、公平竞争、 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六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公司许可、运力规模和从业人员审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核定运价。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七条 申请在师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资格认定;

(三)有固定的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在师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在师市租赁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机构签定的银行非银行结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提供的运营方案(包括计划发展规模、经营模式、发展方向等)、规范经营承诺书相关内容,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纳入网约车公司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师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性质为营运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含人机交互功能显示屏,具有可安装网约营运服务司机端APP、计时计程、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等功能)等,优先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车辆计税价格不低于同期师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须265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须4590毫米以上,达到师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内部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车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1;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以及委托网约车经营者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以及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等车辆相关资料,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五条 依网约车经营者申请,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在1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审核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未通过原因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由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约车市场饱和行业竞争恶化时,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接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证,身体健康,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龄;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参加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结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师市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在师市辖区从事网约车活动师市专职网约车,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管理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接入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向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国家规定如实记录相关数据,按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实时管理服务监管平台;

(六)不得向未在师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和驾驶员派单;

(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师市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八)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九)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提供服务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到场协助处理,如遇急需救治、紧急送医等情况,应当主动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确保运营监管设备完好,并在运营服务中按照规定使用;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网约车经营者;

(十)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不能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须有人监护陪同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及时提醒乘客改正,拒不接受提醒改正的,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向网约车经营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师市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从事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从事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取得师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网约车经营须向签定合作协议的网约车车辆提供相应服务,网约车所有人须服从网约车经营正常合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增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证件核发管理和报备信息核查。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师市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师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师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师市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违法用工行为。

师市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每车每次收取分担费用不能超过单程总费用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三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确保电召服务费的公开、透明。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和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细则由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终审: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