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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区域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07 20:13:15 浏览次数: 【字体:

因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对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所涉及十团十七连区域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一、征收单位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单位: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团昌安镇

二、房屋征收目的

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项目的建设对该区域交通运输环境的提升、营商环境的改善、产城融合工作的推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征收范围

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施工范围涉及的十团十七连房屋及附属物为本次征收对象(具体范围详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附图)。

四、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详见附件《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一)签约时间:202527日至202539日。

(二)签约地点:十团十七连连部(“两委”办公室)。

(三)搬迁时限:202527日至202548日。

六、相关规定

1.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工商营业执照,停止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等转让手续。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区域内停止办理所有建设项目手续。征收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房屋及附属物不得实施扩建、新建、翻建、改造、装修等工程(包括原已办结批准手续的),否则征收时不予补偿。对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3.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影响征收工作,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对本公告存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兵团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师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

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202527日        

 

 

 

 

 

 

 

 

 

附件

 

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因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对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所涉及十团十七连区域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南一路、南二路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单位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单位: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团昌安镇

二、房屋征收目的

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项目的建设对该区域交通运输环境的提升、营商环境的改善、产城融合工作的推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由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阿经开经发〔20208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21-04号)与本方案一并公示。

四、征收范围

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建设项目施工范围涉及的十团十七连房屋及附属物为本次征收对象。(具体范围详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附图)。

五、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一)签约时间:202527日至202539日。

(二)签约地点:十团十七连连部(“两委”办公室)。

(三)搬迁时限:202527日至202548日。

六、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

2024年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经师市财政批准,预算资金已拨至财政平台,本次征收补偿工作资金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拨付情况由师市财政局进行监管,资金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实行“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区域建筑、建设时间、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

补偿以房屋产权户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确需分户的,按宗地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补偿金额分配事宜。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提交房地产等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后,按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条款支付征收补偿资金。

(三)安置办法

1.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2.安置地址:凤凰人才公寓一区、凤凰人才公寓二区、翠岛花园小区。

3.选房规则:选房时采取先签协议并腾空者,优先选房的方式进行,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通过摸签摇号的方式在安置房源内选择安置房的房号及楼层,选房(预定)时安置户需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受理安置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受理安置房部门需留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1不得自行转让或受理安置户姓名变更手续。

4.安置方法: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按照有产权证房屋1:1(含公摊面积),无产权证房屋4:1(含公摊面积)的标准进行置换,优先置换有产权证的房屋。

八、搬迁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850/户计发,属同宗用地分户的不计发此项费用。

(二)过渡期安置费:在过渡安置期间,被征收人需租房解决住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安置期费用按1000//月计发,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安置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选择两套(含住宅或门面房累计两套的)以上者,按一户核发。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为现房、已有第二套住房的不计发此项费用。

九、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设签订协议、搬迁交房两项奖励,奖励以宗地为基数。

(一)签订协议奖励

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当日起,在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当日起,在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

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超过10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奖励。

(二)搬迁交房奖励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在5日内腾空房屋及附属物并交房的,给予5000元奖励;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在10日内腾空房屋及附属物并交房的,给予3000元奖励。

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超过10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奖励。

十、其他规定

(一)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在项目区域内进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擅自改变土地面积和房屋用途的;(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期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师市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师市人民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师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亲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安全责任自负。

(五)被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单独估价给予补偿。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21-04号)

2.关于国家级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二路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阿经开经发202085

件1

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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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