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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违法案例(二)(2024年10月15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5 18:33: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加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师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2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望各单位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一、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案

(一)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第一师阿拉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时发现,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米某平于2024年3月4日与该建设项目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于2024年3月15日与该建设项目签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米某平在该建设项目主要从事普工,偶尔担任电焊工职务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核查米某平电焊工证件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颁发的证书,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及“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均未查到其相关证书信息。

(二)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处罚结果

对某建筑施工企业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

二、某商业综合体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3日,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商业综合体地下消防水池人孔无有限空间警示标识、高低压配电室内配电柜未张贴警示标识。

(二)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处罚结果

对某商业综合体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终审: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