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违法案例(一)(2024年4月20日)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加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师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3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望各单位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一、某纤维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案
(一)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9日,某纤维公司1辆拉煤车辆轮胎发生爆燃,经师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车辆属于某纤维公司厂区内承租单位(某国际贸易公司)营运车辆,某纤维公司与承租单位签订的仓储服务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二)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处罚结果
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对某纤维公司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二、某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一)违法事实
2024年2月7日,金银川垦区公安局金银川派出所向师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线索及相关证据,表明阿拉尔市某商店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经调查,该商店在供货商的推销下,于2024年1月25日购进丢丢乐摔炮2700盒,截止公安机关查获日期,该超市累计对外销售丢丢乐摔炮1000盒,对外赠送1600盒,累计违法所得1000元。
(二)违法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处罚结果
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
三、某化工企业从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案
(一)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8日,师市应急管理局在举报系统中收到关于某化工企业消防栓私自接用等11项举报问题。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经开区监管人员对某化工企业11项举报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2名合成氨工艺操作人员(其中:马某2023年7月25日入职,赵某2023年8月23日入职)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
(二)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处罚结果
对某化工企业罚款40000元(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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