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泥湾大道塔大信息学院南门周边区域流动摊贩限期搬离的通告
各流动摊点经营者: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设施,优化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结合工作安排,师市相关单位将在南泥湾大道将军大街以东部分路段开展绿化施工,届时该路段将进行围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绿化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泥湾大道塔大信息学院南门周边区域流动摊贩进行限期疏导,具体事项如下:
一、限期疏导措施
1.自2024年10月24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泥湾大道塔大信息学院南门周边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区域,从事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
2.现有各流动摊贩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搬离个人物品,尚有经营意向的,可自行前往市场内部或已设立的流动摊贩疏导点规范经营,疏导点位置信息详见附件1《流动摊贩疏导点统计表》。
3.逾期未搬离的,师市城市管理局将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幸福路街道办等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查处措施。
二、流动摊贩疏导点经营要求
1.规范有序摆放。在疏导点范围内有序摆放,不得擅自扩大、变更疏导点范围,不得擅自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位等区域摆放货物、遮阳伞,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
2.爱护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做到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扯乱挂、不使用喇叭或音响招揽顾客、不损坏周边公共设施,自备垃圾收容器具,铺设隔油垫或地板革,及时清理垃圾,确保经营场地整洁有序。
3.遵守管理要求。按照“先到先得、人走场清”原则,摆摊结束及时清理个人物品,不得长期堆放物品或车辆占用摊位。
附件:1.城区流动摊贩疏导点分布图
2.相关法律法规
师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
城区流动摊贩疏导点分布图(注:黄色区域非流动摊贩疏导点边界)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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