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抽样领域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流通领域、生产领域。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检验数量 | 备样数量 | |
胶粘剂 | 胶水 | 360mL | 240mL | 120mL |
棒棒胶 | 120g | 80g | 40g | |
作业本 | 15本 | 10本 | 5本 | |
书写笔 | 20支 | 10支 | 10支 | |
定配眼镜 | 1副 | 1副 | 无需备样 | |
塑料购物袋 | 30个 | 20个 | 10个 | |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30个 | 20个 | 10个 |
(三)抽样形式
流通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同一受检单位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生产单位的产品。在流通领域待销产品中抽取。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每个生产企业可抽取3种产品。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标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四)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采用购买的方式,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定配眼镜无需备用样品。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按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划分为大、中、小、微型企业,见表2。流通领域不做企业规模划分。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从业人员(X)/人 | ≥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万元 | ≥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产品管理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一)学生用品的标准体系
本次监督抽查书写笔、胶粘剂(棒棒胶、胶水)、作业本产品涉及的产品标准为QB/T 1437-2014《课业簿册》、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为强制性标准,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GB 21027-2020与GB 21027-2007相比,修改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试验方法,总挥发有机物含量的测定,甲苯、二甲苯的测定方法;修改书包、笔袋所使用的面料和辅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试验方法;增加铅笔表面涂层和铅芯、书套印刷部分要符合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增加彩泥中游离甲醛的限量等。
学生用品涉及的标准为: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21027-2020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 451.2-200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
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32606-2016 文具用品中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QB/T 1437-2014 课业簿册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定配眼镜产品的标准体系
本次监督抽查定配眼镜产品涉及的产品标准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为强制性标准,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2006年05月01日实施;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为强制性标准,于2011年10月31日发布,2012年02月01日实施。
定配眼镜检验方法涉及的标准为: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塑料购物袋的标准体系
本次监督抽查塑料购物袋涉及的产品标准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于2020年11月09日发布,2020年12月31日实施。
检验方法涉及的标准为:
GB/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测定 机械测量法
GB/T 9639.1-2008 塑料薄膜和薄片 抗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自由落镖法 第1部分:梯级法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四)食品相关产品的标准体系
本次监督抽查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产品主要执行标准为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涉及的标准为: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 31604.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种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锑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
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8946-2013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7876-2010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GB/T 41167-2021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饮品瓶通用技术要求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BB/T 0060-2012 包装容器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T/XJSL 0005-2019 聚酯(PET)食用油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五、样品处置
(一)样品包装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后应分别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二)样品签封
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用封条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在封条上签名确认。样品由抽样人员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尽可能封存在摄像头可以覆盖并监控到的区域,如果没有摄像头,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状态。
(三)样品检查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现场取证
应对抽样现场、贮存环境、样品标识、库存数量等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拍照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保留24个月。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或店名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
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应抽样基数);
(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现场、样品储藏环境以及库存样品数量进行视频或拍照记录;
(5)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6)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7)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摆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8)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9)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10)每家企业至少拍摄清晰照片9-10张;
(11)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样品检验项目按照《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2、塑料购物袋厚度偏差项目样本量为13个,如未提供公称值,该项目出厚度实测值。塑料购物袋标识、环保要求、厚度偏差项目检验样本量为13个,若有2个样品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
3、作业本检验样品中5本为初检样品,5本为复检样品。
4、检验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七、工作分工
按照文件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采取抽检分离方式,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工作。抽样检验计划见表3。
表3 抽样检验计划
抽样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胶粘剂(棒棒胶、胶水))2批次、作业本2批次、书写笔2批次、定配眼镜4批次、塑料购物袋2批次、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3批次 |
检验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胶粘剂(棒棒胶、胶水))2批次、作业本2批次、书写笔2批次、定配眼镜4批次、塑料购物袋2批次、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3批次 |
八、进度要求
根据文件要求,明确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见表4)
表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抽样工作结束后20日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结果材料汇总和总结工作 |
检验工作完成7日内 | 结果材料汇总和总结上报 |
九、其他事项
(一)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二)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十、附件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填写示例)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编号:
任务来源 | 任务类别 | |||||||
受检单位 | 单位名称 | |||||||
电商平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所在地 | £城区 □城乡结合部 □乡镇 | |||||||
法人代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 | 单位名称 □生产/□标称 |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规模 | 从业人员数(个) | 营业收入(万元) | 产量 | |||||
经济类型 | ¨私营(含个体)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 |||||||
受检产品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
生产日期/批号 | 商标 | |||||||
抽样数量 | 检样数量: 备样数量: | 备样封存地点 | □受检单位 □检验机构 | |||||
产品等级 |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 |||||||
抽样基数/批量 | 销售单价 | |||||||
抽样日期 | 封样状态 | |||||||
进货量 | 存货量 | 销售量 | ||||||
产品认证情况 | ¨工业产品生产证; ¨QS;¨CCC;¨其他 | 证书编号 | ||||||
发票/收据号码 | 商品条码 | |||||||
抽样地点 | □生产领域 (□生产企业成品库 □生产企业成品堆场 □其他 ) □流通领域 (□集贸市场 □专业市场 □商场 □超市 □专卖店 £小商铺 £电商 £其他 ) | |||||||
抽样机构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企业确认:所抽产品为境内生产、销售且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
| ||||||||
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员(签名): | ||||||
抽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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