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水利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制度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或来访等形式反映水利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承办人员应热情接待,落实调查处理事宜。
二、水利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应主动进行调查,责成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对上级领导批转的水利工程质量投诉和接受的质量投诉进行详细的纪录,有必要的进行现场勘察,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件,件件有结果,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质量投诉,安排有关人员到场查看,做好记录,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五、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除做好登记外,应要求投诉人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情况负责,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六、加强投诉数据的管理,所有的质量投诉书面材料和处理结果数据应按编号留存,并按规定归档备查。
七、为方便群众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设立投诉电话:0997-4661026 信箱:2717297174@qq.com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幸福南路698号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终审: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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