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7 18:50:35 浏览次数: 【字体: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机关/组织: 第一师阿拉尔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 

 

 写 说 明

一、委托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名称应填写全称,与部门三定方案、编办成立机构的批复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二、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并具体到条款项。(注:只填写条款,不要求详细引用法条内容。如:《XXX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等)

三、委托执法范围,应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填写,写明具体的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阿拉尔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义江,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第一师阿拉尔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

地址:阿拉尔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站长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单位)委托第一师阿拉尔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二、委托执法权事项(见附表)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监督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 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 提请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普通程序处罚案件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4520日至20295 20日止。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一份;

2.委托书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向社会公示;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件:

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委托执法机关(盖章):

序号

委托执法权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1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工程造价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3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办法》第十二条

4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