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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9 16:02:55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4-19发布                                        2024-04-29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辖区内袜子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一般为16双(其中备样6双)。

 

2 检验依据

2.1产品种类

2.1按是否含弹性纤维分为无弹有跟袜、弹力袜(弹力有跟袜、弹力无跟袜)。

2.2按产品款式分为有跟袜[含踝下袜(船袜)]、无跟袜(包括短筒袜、中筒袜、长筒袜、连裤袜等)。

 

2.2检验要求

产品名称、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

2

pH值

GB/T 7573

3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

4

耐酸汗渍色牢度a

GB/T 3922

5

耐碱汗渍色牢度a

GB/T 3922

6

耐干摩擦色牢度a

GB/T 3920

7

耐湿摩擦色牢度a

GB/T 3920

8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921-2008中A(1)

9

纤维含量b

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

10

横向延伸值c

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

11

直项延伸值d

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

a色牢度剪取袜底部位,耐摩擦色牢度项目只考核直向;

b只剪取脚面部位或袜底部位(袜尖、袜跟部位除外);

c压力袜不测横向延伸值

d踝下袜(船袜)不考核横向延伸值,直向延伸值可减少1.0cm。

检验方法包括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FZ/T 73001           袜子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检验结论用语

3.3.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3.3.2经抽样检验,XX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且结果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可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4.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由处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不合格项目组织复检。复检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4.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5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6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7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