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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3 11:50: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441日至20241130日。

二、禁火区域

师市所辖行政区域的所有森林、草原、湿地及林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放火驱兽以及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四、相关措施

师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团场(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连队(村)报告。

公安局:96110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7-4696172

师市林业和草原局:0997-4618087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