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同≠无责!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公司与张某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对货款产生争议,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该纠纷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圆满化解。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张某因其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就购买电气设施设备事宜与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进行沟通协商,甲公司按照张某的要求予以供货,双方约定按季度付款。起初张某于每季度末均主动与甲公司对账并支付货款,2024年开始,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对账和付款,甲公司多次索款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以及甲公司报价表销售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及欠付货款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令张某于五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而张某则以双方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甲公司提交的运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凭证及对账记录等证据,经查,运货单详细载明了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收货地址,并有甲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采购事宜及单价的沟通清晰明确,结合物流记录和甲公司提供的供货明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甲公司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
为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张某释明了“口头合同及事实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运货单等凭证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倾听了张某关于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引导张某换位思考。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期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40万元货款。
司法为民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能调则调、当判尽判、调判结合”为指引,落实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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