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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政”当时,联动破题,只为把“结”化成“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1 10:55:48 浏览次数: 【字体:

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核心焦点,这不仅关乎孩子的成长与未来,也影响着父母双方的生活。近日,新疆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宋大壮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关于婚生子小帅由母亲赵小丽直接抚养的判决。

案情回顾:离婚协议约定与实际抚养现状起冲突

2019年5月,赵小丽与宋大壮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9年5月18日生育女儿小美2024年1月2日生育儿子小帅。2024年4月开始,赵小丽宋大壮一同外出务工,在此期间小帅和小美一直由宋大壮父母代为照顾。2025年1月,赵小丽宋大壮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小美由宋大壮抚养,未满周岁的小帅由赵小丽抚养。

双方离婚后,宋大壮的父母不愿将小帅交给赵小丽,一直带着小美和小帅随宋大壮共同生活赵小丽与宋大壮多次沟通协商,宋大壮均拒绝将小帅交由赵小丽抚养,甚至不让赵小丽探望小帅,赵小丽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帅的抚养权归赵小丽所有。宋大壮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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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多重维度考量,坚守幼儿利益最大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帅的抚养权归属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审理中多重维度考量以下因素:

1.法律原则的刚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原则是基于婴幼儿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母亲在哺乳、照料、情感依恋等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特别考量。本案中小帅至今未满两周岁,正处于这一法律特别保护的关键期。

2.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小帅由赵小丽抚养,宋大壮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变更约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3.抚养条件的综合对比:从抚养能力来看,赵小丽已更换稳定工作,其父母出具《协助抚养孙子声明》,承诺提供生活照料、教育支持等全方位协助其父母自愿且有能力提供协助抚养支持,形成“母亲主导+祖辈协助”的良性抚养模式,更符合幼儿情感需求和教育规律;宋大壮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存在工作时间长、流动性大特点,客观上可能压缩其直接陪伴照料孩子的时间虽有父母协助,但更多依赖隔代抚养,在直接陪伴和情感交流方面存在天然劣势。双方经济条件虽无本质差别,但赵小丽的抚养安排更能保障小帅的稳定成长环境。

4.实际状态的合理判断:宋大壮主张离婚后小帅随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环境,但该期间距离婚仅半月有余,尚未形成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长期稳定关系。而赵小丽离婚后即积极主张抚养权,并通过更换工作、争取家人支持等方式创造直接抚养条件,其抚养意愿和准备更充分。

综上,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离婚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抚养权问题:一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秉持审慎态度约定抚养权归属,充分考虑子女年龄、生活习惯、抚养条件等因素,避免事后引发纠纷。二是不满两周岁婴幼儿的抚养权归属,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父亲主张抚养的,需举证证明母亲存在法定不宜抚养的情形。三是抚养条件的核心是“有利于子女成长”,不仅包括物质保障,还涵盖情感陪伴、教育支持、家庭稳定性等方面,父母应积极创造直接抚养的条件,减少隔代抚养的依赖。

另外,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当事人对抚养权归属有争议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抢夺、藏匿子女等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对方的监护权,更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