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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底下”的安全,谁负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31 14: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不慎跌入窨井导致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索赔追偿,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高效实质化解了一起因业主跌入窨井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5年5月某日早晨,张大妈同往常一样到车库准备骑车出门,踩到井盖上与井盖一起掉入窨井中,同行的姐妹报警后,警务人员将张大妈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产生1万余元的医疗费。张大妈认为小区井盖长期破损未维修是事故主要原因,遂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但物业公司认为,虽然物业公司没有定期巡查日志,但是张大妈掉下去的那个井盖是完好的,不存在破损的情况,不应当对张大妈的事故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张大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万元。





对张大妈的诉请,物业公司辩称其管理的井盖是完好无损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井盖坠落的情况,是因为张大妈每日都将电动车停至井盖上方,频繁使用电动车碾压井盖致使井盖移位才导致的事故发生,且张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井盖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仍每日踩踏而未采取避让措施,明显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所以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物业公司详细阐述了有关公共设施管理责任的规定,指出其在管理上的疏忽与张大妈受伤之间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承办法官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列举了多个判例加以印证分析,为双方责任划分提供参考,在承办法官有理有据、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双方最终愿意各让一步,达成物业公司一次性向张大妈赔偿了各项损失3万元的调解协议,同时张大妈也撤回了对物业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醒:窨井,是一种地下设施,也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看似不起眼的“小井盖”,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对窨井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切实担起维护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小区内的井盖,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当发现井盖缺损时,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进行维修、更换,杜绝安全隐患,有效保障居民出行安全。


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