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机买卖纠纷一波三折,原因竟在他……
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件从诉前调解到庭上调解,虽然买卖双方协商都较为顺利,但调解过程仍一波三折,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董勇(化名)陪同王明(化名)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农机并于当天签订了购机合同,农机总价46500元,合同约定由王明先首付11500元,剩余的35000元于2022年11月1日前付清,若王明逾期支付或逾期未足额支付,自愿承担总欠款30%的违约金。为了保险起见,农机公司提出要求董勇替王明作担保,董勇同意并在购机合同担保人处签字确认。
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王明却未按期还款,农机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7月将王明、王明妻子、董勇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明夫妇共同支付欠款35000元及违约金10500元,两项合计45500元,董勇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诉前调解,临到签字他借口离开
诉服中心法官助理收到诉讼材料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法院调解室,王明对拖欠农机款35000元一事没有异议,只是提出农机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希望能少算一点。双方就此协商最终确认欠款及违约金共计38500元,由王明夫妇共同分期支付,董勇也同意如果没有按期偿还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董勇却反悔了,借口家中有急事匆匆离去,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我是担保人,但我不能稀里糊涂签字”
三天后法官助理再次把双方约到调解室,为了避免再像前一次那样临时出岔子,这次采用了“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法官助理首先分别向原被告双方了解了在签订合同时对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如何约定的。董勇表示当时说好的,王明夫妇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才由他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要求董勇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助理向原告农机公司代理人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让董勇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签字时董勇再次犹豫,认为若不是在购买农机时糊里糊涂的签字,也不会现在把纷争引到自己身上,于是再次反悔离去。第二次调解也宣告失败。
弄清自己的担保责任,这次他放下了心
经过两次调解失败,立案庭当天立案排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的当日,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争议的症结,再次向被告释法说理,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这次董勇终于明白了自己替人担保是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最终放下顾虑在调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该案也以调解圆满结案。
普法课堂:“担保人”三个字意味着什么?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单独的保证合同、保证书以及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抗辩权的存在与否、以及担保力度和责任负担的大小。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抗辩权的存在与否不同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3、担保力度和责任负担的大小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法官提醒
本案中,董勇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时,并不了解担保的意义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不知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替人担保有风险,签字捺印需谨慎,在为人担保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切勿碍于义气、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思而后行,避免让“一诺千金”变成“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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