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全面优化提升师市营商环境,有效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师市政府网站投诉举报平台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阻碍企业发展、设置隐形壁垒等方面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就师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会依法依规妥善核查处理广大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

一、受理范围

1.贯彻落实执行涉企优惠政策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2.“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4.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5.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企业准入障碍或增加企业经营负担的;

6.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的;

7.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8.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9.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10.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11.违规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的;

12.违法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13.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措施的;

14.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15.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16.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17.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18.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19.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无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2.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3.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或信访程序的,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4.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5.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

6.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7.投诉事项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相关材料的;

8.投诉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9.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

10.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三、终止办理范围

1.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2.投诉举报人拒不配合调查的;

3.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的;

5.投诉举报事项存在弄虚作假、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6.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投诉举报方式

1.投诉举报来信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第一师纪委监委信访室,邮政编码:843300,工作日受理。

受理部门:纪委监委

办理部门:各团镇(乡),师市机关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2.投诉举报热线

96359政务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

受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理部门:各团镇(乡),师市机关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3.投诉举报信箱

领导信箱(http://www.ale.gov.cn/Petition/Notice),工作日受理。

受理部门:信访局

办理部门:各团镇(乡),师市机关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4.投诉举报网站

(https://tousu.www.gov.cn/dc/2023myjj/index.htm),工作日受理。

受理部门:发改委

办理部门:各团镇(乡),师市机关相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五、基本原则

1.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采取实名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并提供投诉举报事项基本材料和本人联系方式。

2.投诉举报人要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人,不得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3.投诉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投诉举报人应当按要求进行补正,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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