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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机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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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诊治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管理制度; 

7、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8、卫计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

    2、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