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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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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符合《个体工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所需材料


事项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1寸照片1张。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需核准名称的,提交《个体名称预先核准》。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窗口受理:直接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书式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全流程,无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zwfw.xjbt.gov.cn)中政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决定后,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邮递《营业执照》。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地址: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7-6372022

交通指引: 幸福路与胜利大道交口西南侧。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596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648号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