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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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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所需材料

事项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窗口受理:直接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书式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全流程,无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兵团政府服务网(http://zwfw.xjbt.gov.cn/)中进行网上申报,经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决定后注销。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地址: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7-6372022

交通指引: 幸福路与胜利大道交口西南侧。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