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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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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所需材料

(一)变更名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同意名称变更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表决比例,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字,若出资成员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应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二)变更合作社住所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住所(即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属集体土地房屋的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来源证明的,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具的同意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2)租赁(借用)宾馆、饭店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3)由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4)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或连队出具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5.同意合作社住所变更的成员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表决比例,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字,若出资成员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应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即同意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成员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字,若出资成员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四)变更成员出资总额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同意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成员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表决比例,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字,若出资成员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应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6.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五)合作社成员变更(备案)

注意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新成员身份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5.同意合作社成员变更的成员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表决比例,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字,若出资成员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应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六)变更业务范围

注意事项:如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同意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的成员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表决比例,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字,若出资成员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应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6.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文件。

(七)变更营业期限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同意营业期限变更的成员大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表决比例,全体出资成员亲笔签字,若出资成员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应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全流程,无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xinjiang.gov.cn)中政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决定后,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邮递《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地址: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7-6372022

交通指引: 幸福路与胜利大道交口西南侧。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