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办事服务
星级评定:
服务导航:
返回列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表格下载: 下载地址
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所需材料

(一)按单位进行登记(气瓶、压力管道)

1、使用登记表1(一式两份)(材料类型:原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材料类型:原件;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二)按台(套)进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业机动车辆)

1、使用登记表2(一式两份)(材料类型:原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资料审查—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地址: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7-6372022

交通指引: 幸福路与胜利大道交口西南侧。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