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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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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所需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2.设立大会纪要。(应由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若设立人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合作社章程。(应由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若设立人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出资清单。(应由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若设立人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即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属集体土地房屋的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来源证明的,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具的同意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2)租赁(借用)宾馆、饭店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由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4)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或连队同意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由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若设立人中有企业则需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9.《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全流程,无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xinjiang.gov.cn)中政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决定后,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邮递《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地址: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7-6372022

交通指引: 幸福路与胜利大道交口西南侧。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发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