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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机构: 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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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
(一)具备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县级(含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保管人员。
所需材料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资信证明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检验或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提交)

窗口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办结。
办事窗口

第一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