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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受理机构: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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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 作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五点: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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