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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受理机构: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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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 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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