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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主管部门: 水利局 受理机构: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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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5号)要求条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所需材料

材料1:请示(材料份数:纸质、电子1份;材料来源:申请人提供;材料要求:须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材料份数:材料来源:申请人提供;材料要求:设计单位(水土保持资质乙级及以上)提供);

材料3:报备表(材料份数:纸质电子3份(A4版);材料来源:申请人提供;材料要求:由设计单位(水土保持资质乙级及以上)提供

材料4:承诺书(材料份数:纸质电子3份(A4版);材料来源:申请人提供;材料要求:由设计单位(水土保持资质乙级及以上)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25号窗口水利局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返回材料并说明理由,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水利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形成书面报告。

(四)决定。经水利局局领导审核,做出决定。准许许可的做出许可批复、批文,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结。向申请人送达结果,水利局存档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zwfw.xjbt.gov.cn/提出申报,上传申请材料(目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正在试运行阶段,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

(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水利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形成书面报告。

(四)决定。经水利局局领导审核,做出决定。准许许可的做出许可批复、批文,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结。上传结果,水利局存档办结。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但不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时间及法定节假日。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

工作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25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97-6116813

交通指引: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