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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机构: 第一师经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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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所需材料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节约能源法》(主席令〔2007〕77号)第15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6号)第4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