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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档案出卖、转让证明

主管部门: 档案局 受理机构: 第一师阿拉尔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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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
3、买方、受转让方、受赠送方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4、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5、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和事由。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转让档案意见书;
4、档案原件及其复制件。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1987]58号)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局令[1990]1号)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 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