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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

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局 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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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2、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3、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主要理由;地点;树木种类和数量;时间;安全保障措施;补种措施)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砍伐方案、图纸(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4、施工方案、图纸(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做出决定; 4、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办事窗口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4号交通局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997-6377115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价非字(1998)68号文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公路法》(主席令〔2004〕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11〕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