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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任何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局 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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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提交车辆行驶证件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有效的公路保护方案;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采取的防护措施;补偿数额)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行驶路线的方案、时间及有效的保护措施。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做出决定; 4、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办事窗口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4号交通局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997-6377115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价非字(1998)68号文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公路法》(主席令〔2004〕第19号)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路政管理规定》(部令〔2003〕第2号)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任何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