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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机构: 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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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所需材料
成本测算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办事窗口

第一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