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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服务指南

主管部门: 公安局 受理机构: 第一师公安局消防支队以及各垦区公安局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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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和办理。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共聚集场所需要在使用或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	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	夜总会、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3、	歌舞娱乐场所;
4、	经营可燃易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5、	游艺、游乐场所;
6、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7、	宾馆、饭店;
8、	商场、集贸市场;
9、	体育场馆、会场;
10、	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的场所。
所需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窗口办理流程
建设或使用单位申报,已依法办理竣工消防验收或已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已抽查合格,资料审查: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资料审查: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7、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9、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项目结束。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防法》
《公安部关于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