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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的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的许可

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局 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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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设置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符合规范要求;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主要理由;地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等);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设计方案、图纸; 4、施工方案、图纸; 5、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施工及施工后中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申请人负责等;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估报告; 7、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势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受理——许可——送达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除外)
办事窗口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4号交通局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997-6377115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价非字(1998)68号文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公路法》(主席令〔2004〕 第19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