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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评定:
主管部门: 宣传部 受理机构: 师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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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公司)章程(个体无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师市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师市党委宣传部审核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齐全的,接收申请书并进行实地勘察。
(二)师市党委宣传部对申请人所申报场地进行现场勘察;
1、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2、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
(三)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
办事窗口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工作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市政府1楼11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97-6350991 0997-4617185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