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3-2022-00029 | 发布机构: | 组织部 |
生成日期: | 2024-01-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公务员管理权责清单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撤销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利 | ||
实施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18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党内规范性文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 ||
责任事项 | 1、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2、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3、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4、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5、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 ||
实施主体 | 师市公务员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公务员局 |
实施对象 | 师市党委管理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申请奖励的部门(机关) 内部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1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164 |
备注 |
师市公务员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
行政处罚 | 1 |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规定任职行为的处罚。 | |
2 | 对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
3 | 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 ||
行政检查 | 4 | 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行政奖励 | 5 | 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奖励。 | |
其他权利 | 6 | 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