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3-2020-00027 | 发布机构: | 组织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分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
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监督公务员所在机关思想教育、廉政教育落实情况;公务员信访举报等的查核情况。 2.审查责任:审查公务员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 3.处理责任: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4.送达责任:将公务员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及单位。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公务员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公务员局 |
实施对象 | 师市党委管理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无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纪委监委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1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164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