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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03-2020-00027 发布机构: 组织部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权力类别行政处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责任事项1.监督责任:监督公务员所在机关思想教育、廉政教育落实情况;公务员信访举报等的查核情况。
2.审查责任:审查公务员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
3.处理责任: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4.送达责任:将公务员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及单位。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公务员局承办机构师市公务员局
实施对象师市党委管理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无 
共同实施部门师市纪委监委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2613投诉电话0997-635016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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