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3-2020-00026 | 发布机构: | 组织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九条: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2.审核责任: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复核责任: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决定责任: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 ||
实施主体 | 师市公务员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公务员局 |
实施对象 | 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纪委监委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1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164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