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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03-2020-00026 发布机构: 组织部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权力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九条: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2.审核责任: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复核责任: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决定责任: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实施主体师市公务员局承办机构师市公务员局
实施对象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人员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师市纪委监委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2613投诉电话0997-635016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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