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3-2020-00025 | 发布机构: | 组织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公务员奖励进行审核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公务员奖励进行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 2.审核责任:及时做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核决定。 3.公布与表彰:审核批准予以奖励的,公示、公布(授奖机关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 4.材料归档: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存入本人档案。 | ||
实施主体 | 师市公务员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公务员局 |
实施对象 | 师市党委管理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申请奖励的部门(机关) 内部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1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164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