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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03-2020-00025 发布机构: 组织部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公务员奖励进行审核

权力事项名称对公务员奖励进行审核
权力类别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
2.审核责任:及时做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核决定。
3.公布与表彰:审核批准予以奖励的,公示、公布(授奖机关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
4.材料归档: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存入本人档案。
实施主体师市公务员局承办机构师市公务员局
实施对象师市党委管理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申请奖励的部门(机关)
内部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2613投诉电话0997-635016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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