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052-2022-00011 | 发布机构: | 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
| 生成日期: | 2022-02-1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财务公开 | |
| 关键词: | |||
师市党委直属机关工委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工委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更好地为工委工作和机关服务,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财会规定,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其审批报销程序规定如下:
(一)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须在支出发生之日起一季度内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招待餐费,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时,必须附上餐饮清单。
(二)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原则上出现单项1000元以上资金使用的,应事先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征得领导同意才可以开支,资金的审批报销程序为:
1.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
2.综合科负责人审核签字;
3.主要领导审批;
4.报销经办人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第三条: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由综合科提出书面申请。
2.主要领导审核;
3.报销经办人负责采购。
第四条:机关工委全体人员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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