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lbzj-2020-00026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和吊销执业资格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及依法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医疗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60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18015 | 投诉电话 | 0997-4618015 |
备注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由医疗保障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