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lbzj-2020-00021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2-09-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生育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相关费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医疗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社保局医疗生育科 |
实施对象 |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居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居民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第一师阿拉尔市社保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18015 | 投诉电话 | 0997-461801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