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4-2021-00043 | 发布机构: | 宣传部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权责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权责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核许可 | 【行政法规】《出版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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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或者兼并 、合并、分立、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审批
| 【行政法规】《出版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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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 、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附件目录第323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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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 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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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审批备案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六条 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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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 、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备案审批 |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 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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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 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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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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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以下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以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 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 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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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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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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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为从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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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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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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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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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出境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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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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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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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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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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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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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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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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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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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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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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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 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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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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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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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6年2月6日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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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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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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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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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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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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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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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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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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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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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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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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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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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渍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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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颉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菩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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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颉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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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享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演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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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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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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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 、半成品 、废品和、印板、纸 型、印刷 底片、原 稿等行为 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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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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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竣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入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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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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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有证据证明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 、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法规】《出版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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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322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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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审批备案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 向申诸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诸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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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许可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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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 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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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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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漠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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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因合并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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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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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 经营者印 刷带有禁 止内容的 出版物、 印刷品、 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 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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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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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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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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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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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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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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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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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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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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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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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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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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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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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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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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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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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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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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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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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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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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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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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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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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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 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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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口、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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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许可 |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备案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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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许可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审批备案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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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许可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备案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变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 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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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2 号)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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