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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04-2020-00020 发布机构: 宣传部
生成日期: 2020-05-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好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规、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新闻出版局承办机构新闻出版局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以内承诺时限90日以内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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