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4-2020-00018 | 发布机构: | 宣传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数字中间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数字母版、发行版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数字中间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数字母版、发行版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好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规、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新闻出版局 | 承办机构 | 新闻出版局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以内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