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4-2020-00017 | 发布机构: | 宣传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和依据、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新闻出版局 | 承办机构 | 新闻出版局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以内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