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4-2020-00014 | 发布机构: | 宣传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2018年9月18日 国务院令第703号发布) 第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九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新闻出版局 | 承办机构 | 新闻出版局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以内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