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3-00074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3-07-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第一师阿拉尔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应急预案
(卫健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师市职工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师市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定义和分级
1.4.1 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连队、社区、建筑工地、监管场所、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师级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级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三个等级。
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级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级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的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师市统一领导下,按照集中管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按照职责权限,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级别以下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师市本级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提供指导和支持。
1.5.2 及时报告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的两家师级医疗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1.5.3 调查与控制并举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对部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联防联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采取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卫生执法机构负责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有关部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司其职,积极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强区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质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时发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如微信群)。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属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相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通过专家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在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在保密前提下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为有效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师市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师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师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同时成立专家组。
2.1.1 师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师市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2 各团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团镇、街道办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可参照师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及时向师市上报本行政区域的情况。
2.1.3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专家组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在专家组中可分设专业组,如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等。
其主要职责是: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对确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职责和分工
(1)第一师医院医共体总院、阿拉尔医院医共体总院负责不明原因疾病相关联的病例(疫情)的诊断和报告,并开展临床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报本级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采集等工作,落实院内各项防控措施;并按照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一旦检测结果明确,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师、团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样本的采集和检测,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指导相关单位落实。
(3)卫生执法机构要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对环境卫生、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由师、团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组成。
3.1.2 监测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师市各级医疗机构、团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连队卫生室组成的监测网络,积极开展疾病监测,对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估,及早发现疾病苗头。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以扩大监测内容,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以互相印证,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要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遇到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2 预警
师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按照事件分级标准和专家组的建议,及时向师市提出建议,由师市向社会公告预警。
预警变更与解除由师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疾病事件变化动态,在参考专家组评估意见基础上,向师市提出建议,经师市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疾病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医疗机构医生、团镇公共卫生管理员和连队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报告人。
3.3.2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应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师市和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3.4 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类别、时间、地点、人数、症状、原因、采取的措施、事件的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3.4 专家组会商与指挥决策
3.4.1 专家组会商
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组现场会商。在查看病例及其临床资料的基础上,核实前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等内容,重点讨论报告病例是否属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临床表现与报告情况是否相符、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方法是否适当);病例之间是否关联,事件的危害性。经专家会商后应撰写会商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报告病例的三间分布、病情进展及临床治疗情况;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监测病例的定义;病人救治方案,治愈与出院标准;事件的初步判断,包括事件的性质、可能的病因、传播(污染)途径、潜伏期及趋势分析;对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级的建议,疫点、疫区的划定。
首次会商会后,要根据病例病情进展情况及病因调查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会商会,以及时调整病例定义和工作方案。
3.4.2 指挥决策
(1)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家会商结果,报告师市和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拟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师市批准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2)总结分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事件的发展动向、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达指令。根据工作组例会分析情况和上级指示,及时以公文等形式下达相关指令,并督办落实。
(4)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5)舆论引导。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加强媒体监测,收集与事件相关的报道及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资源调度。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集技术力量、应急物资和资金。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现场调查与病因分析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尽快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病因。
若流行病学病因不明,应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立即实行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若怀疑为中毒事件时,在采取适当救治措施的同时,要尽快查明中毒原因。查清中毒原因后,给予特异性、针对性的治疗,并注意保护高危人群。
若病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或即使初步查明了病原,但无法于短期内找到有效控制措施的,应以查明的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1.1 核实与判断
4.1.1.1 核实
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或卫生学、临床、检验等专业人员)对不明原因疾病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病例的临床特征、诊断、治疗方法和效果;
(2)发病经过和特点:发病数、死亡数及三间分布等;
(3)样本采集种类、方式、时间及保存、运输方法等;
(4)实验室检测方法、仪器、试剂、质控和结果;
(5)危及人群的范围;
(6)不明原因疾病性质的初步判断及其依据;
(7)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目前的防治需求。
4.1.1.2 判断
根据核实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否存在,若确认疫情存在,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性质、规模、种类、严重程度、高危人群、发展阶段和趋势进行初步判断,并制定初步的调查方案和控制措施。
4.1.2 病例调查及分析
4.1.2.1 病例搜索
根据病例定义的内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搜索类似病例并开展个案调查、入户调查和社区调查。设计调查表,培训调查人员,统一调查内容和方法。
4.1.2.2 初步分析
统计病例的发病数、死亡数、病死率、病程等指标,描述病例的三间分布及特征,进行关联性分析。
4.1.3 提出病因假设
(1)从临床、流行病学基本资料入手,寻找病因线索
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病情进展情况、严重程度、病程变化,先按感染性与非感染性两类查找病因线索,然后逐步细化。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常规实验室检测结果、临床治疗及转归和初步的流行病学资料进行分析,判定疾病主要影响的器官、病原种类,影响流行的环节等,做出初步诊断。
分析思路:首先考虑常见病、多发病,再考虑少见病、罕见病,最后考虑新出现的疾病。如果初步判定是化学中毒,首先考虑常见的毒物,再考虑少见毒物。
①根据临床表现(发热、咳嗽、腹泻、皮疹等)、病情进展、常规检验结果,以及基本的流行病学调查(个人史、家族史、职业暴露史等),初步判定是感染性疾病还是非感染性疾病;如果为感染性疾病,需考虑是否具有传染性。
若判定为感染性疾病,可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试验性治疗效果,判定是细菌性、病毒性,还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根据临床主要特征提出病因假设。
②如考虑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虑是否心因性、过敏性、放射性(辐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③结合进食史、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中毒,以及可能引起的中毒物。
④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周围人群特征等,判定是否心因性疾病。
⑤结合进食史、用药史、生活或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是过敏性疾病(如药物疹等)。
⑥结合生活或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辐射病。
(2)从流行病学特征入手,建立病因假设
①掌握背景资料:现场环境、当地生活习惯、方式、嗜好、当地动物发病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因素。
②归纳疾病分布特征,形成病因假设:通过三间分布,提出病因假设,包括致病因子、危险因素及其来源、传播方式(或载体)、高危人群等。
③提出可能的病因假设,可以不止1个假设,适宜的病因假设包括导致暴发、流行的疾病、传染源及传播途径、传播方式、高危人群,提出病因假设后,在验证假设的同时,应尽快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1.4 验证病因
(1)流行病学病因验证:根据病因假设,通过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等分析流行病学方法进行假设验证。在进行病因推断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①根据患者暴露在可疑因素中的时间关系,确定暴露因素与疾病联系的时间先后顺序。
②如果可疑因素可按剂量进行分级,了解该疾病病情的严重程度与某种暴露因素的数量间的关系。
③根据疾病地区、时间分布特征,分析疾病病因分布与疾病的地区、时间分布关系。
④观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判定暴露因素与疾病可重复性联系。
⑤根据所掌握的生物医学等现代科学知识,合理地解释暴露因素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⑥观察暴露因素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是否存在着一对一的关系,或其他关系。
⑦观察可疑致病因素的变化(增加、减少或去除)和疾病发生率变化(升高或下降)关系,进一步确定暴露因素与疾病的因果联系。
(2)实验室证据:收集样本(血、咽拭子、痰、大便、尿、脑脊液、尸解组织等),通过实验室检测验证假设。
(3)干预(控制)措施效果评价:针对病原学病因假设进行临床试验性治疗;根据流行病学病因假设,提出初步的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污染源、减少暴露或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通过对所采取的初步干预(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也可验证病因假设,并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4)如果通过验证假设无法成立,则必须重新考虑或修订假设,根据新的线索制定新的方案,有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可能需要反复多次的验证,方能找到明确原因。
4.1.5 判断和预测
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目前所处阶段、影响范围、病人救治和干预(控制)措施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对病人的预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4.2 现场控制措施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明确疾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据疾病的性质,决定应该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控制策略与措施,遵循边控制、边调查、边完善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4.2.1 无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防治措施
(1)积极救治病人,减少死亡。
(2)对共同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义的病人,立即开展临床救治。
(3)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职业中毒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4)尽快疏散可能继续受致病源威胁的群众。
(5)在对易感者采取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高危人群。
(6)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4.2.2 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防治措施
(1)现场处置人员进入疫区时,应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
(2)隔离治疗患者。根据疾病的分类,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隔离病房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治疗,症状好转后转送当地传染病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病人在转运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治疗前注意采集有关标本。出院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技术等多方面的专家共同制定,患者达到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3)如果有暴发或者扩散的可能,符合封锁标准的,要向当地提出封锁建议,封锁的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来确定。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4)对病人家属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潜伏期和最后接触日期决定。
(5)严格实施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处理人、畜尸体,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6)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
(7)疫区内家禽、家畜应实行圈养。如有必要,报经当地同意后,对可能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行控制或捕杀。
(8)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群防群治。
(9)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根据对控制措施效果评价,以及疾病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及时改进、补充和完善各项控制措施。一旦明确病因,即按照相关疾病的处置规范开展工作,暂时无规范的,应尽快组织人员制定。
4.3 事件终止与评估
4.3.1 应急反应的终止
群发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职责权限,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按照职责权限,特别重大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根据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2 事后评估
4.3.2.1 评估资料的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调查的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及时将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报告记录,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等。
4.3.2.2 评估的内容
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总结经验、发现调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类似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为指导其他地区开展类似防治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5 保障
5.1 技术保障
5.1.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
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成员由流行病学、传染病、呼吸道疾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病原学检验和媒介生物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5.1.2 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队伍
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队伍,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应急演练。
5.1.3 医疗救治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实现信息共享。
5.2 后勤保障
5.2.1 物资储备
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5.2.2 经费保障
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所需资金,保证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
6 后期评估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调查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应整理归档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并定期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最新要求执行。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