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59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卫健委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销 | 《护士条例》 第十条 第二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2 | 行政许可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3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4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5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6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四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7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四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8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9 | 行政许可 |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10 | 行政许可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 |
11 | 行政许可 | 生育登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
12 | 行政给付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
13 | 行政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
14 | 行政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防范工作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
15 | 行政奖励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
16 | 行政奖励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17 | 行政奖励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一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18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19 | 行政奖励 |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二十四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20 | 行政奖励 |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年 卫生部令第37号 2006年修改)第六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21 | 行政奖励 |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第二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22 | 行政奖励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23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5 | 行政处罚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6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8 | 行政处罚 |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9 | 行政处罚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0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单位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2 | 行政处罚 |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3 | 行政处罚 |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4 | 行政处罚 |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5 | 行政处罚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6 | 行政处罚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9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0 | 行政处罚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1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2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4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7 | 行政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8 | 行政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9 | 行政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0 | 行政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1 | 行政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2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技术质量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3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4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5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6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六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行政处罚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8 | 行政处罚 | 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六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9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政处罚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六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0 | 行政处罚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六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1 | 行政处罚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3 | 行政处罚 | 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行政处罚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4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第七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8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六十一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0 | 行政处罚 |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六十一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1 | 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二十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 第十八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八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以及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六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6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九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7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78 | 行政处罚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79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三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第五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第五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3 | 行政处罚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第五十三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4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十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85 | 行政 强制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的强制检疫措施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6 | 行政 强制 | 对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强制检疫措施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7 | 行政 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8 | 行政 强制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科 |
89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0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1 | 行政检查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2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3 | 行政检查 | 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4 | 行政检查 | 对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5 | 行政检查 | 对中医诊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6 | 行政检查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7 | 行政检查 | 对乡村医生的行政检查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8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9 | 行政检查 |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0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1 | 行政检查 |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2 | 行政检查 | 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款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3 | 行政检查 | 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4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行政检查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5 | 行政检查 | 对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执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6 | 行政检查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7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8 | 行政检查 | 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9 | 行政检查 | 对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工作的行政检查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10 | 行政检查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11 | 行政检查 |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