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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377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一)个人申请
个人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表彰或奖励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受表彰或奖励情形的,根据年度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疾控科
实施对象组织或个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0288投诉电话0997-635028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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