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377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事项 | (一)个人申请 个人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表彰或奖励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受表彰或奖励情形的,根据年度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 ||
实施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疾控科 |
实施对象 | 组织或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各医疗卫生机构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288 | 投诉电话 | 0997-6350288 |
备注 |